骨折的患者一般要做两次手术,先做内固定术,等患者骨头长好之后再将内固定物取出。郭某2012年4月右腿摔断承受了第一次手术,由于医治作用欠安,2013年郭某又承受了两次手术。
拍了片子之后发现,钢钉开裂了,所以他们又要给原告进行第三次手术。第三次手术便是把开裂的钢钉取出,重新做固定,导致原告多遭受了两次手术苦楚。
一怒之下,郭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补偿第2、3次医疗费用。法院判定郭某胜诉。2016年1月,郭某由于要取出内固定承受第四次手术,关于再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他第2次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医院以为,作为正常的腿摔断的手术,要进行两次手术。这个案子中,原告进行的第四次手术,便是取内固定术。医院方面以为即便不存在二次手术中的医疗差错,也要进行取内固定术。所以,第四次的手术费用不应由他们承当。
法院审理后以为,如皋某医院在第2次手术中存在治疗差错,导致原告相关危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确定该医院需求承当非必须职责,补偿原告第四次医疗费用的40%。
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定如皋某医院补偿原告丢失3558元。一审后,被告方提起上诉。近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