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铜环罚决字〔2021〕35号

时间: 2023-08-29 作者: 成功案例

  你公司机械加工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鹿台村,基本的产品为:机械配件,主要原辅材料为:钢板,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钢板下料-机加工-成品。2021年1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机械加工项目正常生产,生产下脚料废铁屑约有2吨,未建立固态废料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以上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等证据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等行使裁量权证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工业固态废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徐铜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未建立固态废料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铜山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以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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