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兴:因植入体内钢板不合格致无法取出 医院该担何责?

时间: 2023-08-17 作者: DILLIDUR500V耐磨板

  1999年和2000年实施的《工作医师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则“医疗机构不得运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可是天津市宝坻区青年张复生,早在19年前被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植入体内的钢板却因没有合格证以及规范和类型至今无法取出。

  2004年6月28日,张复生因下颌骨折在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做了植入钢板内固定手术,但出院后常年头疼,并呈现牙龈萎缩、面部变形等后遗症,因为有钢板无法做核磁查看,所以一直不明原因,也无法精确医治。2018年钢板处呈现脓肿,才知应及时做取出钢板手术,但因为该医院不能供给钢板的合格证、规范和类型,导致钢板无法取出。后经向宝坻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20年11月18日给张复生出具了该医院植入其体内钢板没有合格证、规范和类型的答复。至此,张复生才有了多发性后遗症系由该医院不合格手术器件所造成的,以及致钢板无法取出的首份依据。

  早在1997年《刑法》就已在第145条规则了运用不符合规则规范的医用器件罪,还不仅如此,2021年更新的《刑事立案量刑规范》在第135条《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中也规则了:运用不合格产品导致十分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为了有用医治,急需取出手术钢板,但因为没合格证、规范和类型致无法取出,只能在病痛中苦苦折磨,对此,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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