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3〕17号)

时间: 2024-02-26 作者: 乐鱼全站app官网登录

  XX在XX县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跟骨骨折,并行跟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被投诉人安徽XX司法鉴别判定所(下称XX司法鉴别判定所)引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7.5下肢结构伤害损坏,足功能障碍,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评定被鉴定人为十级伤残。跟骨不属于下肢三大关节范围,且不累及下肢三大关节面,故被投诉人违背伤情及条款的规定进行虚假鉴定。

  1.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对XX司法鉴别判定所的投诉材料,11月16日作出《决定书》,11月24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审查、处理、送达等程序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合法。

  2.跟骨是否属于下肢三大关节、是否累及下肢三大关节面是鉴定人结合自己专业相关知识得出的专业判断,被申请人无权评价。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XX司法鉴别判定所违背伤情及条款的规定进行检验确定,本质上是对鉴定意见不服,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投诉受理范围。故被申请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对安徽XX司法鉴别判定所的投诉书》(下称《投诉书》)。《投诉书》称,跟骨不属于下肢三大关节范围,且不累及下肢三大关节面,但XX司法鉴别判定所引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7.5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认定田XX构成十级伤残,属于违背伤情及条款的规定进行检验确定,存在虚假鉴定行为。请求被申请人确认XX司法鉴别判定所违规违纪鉴定属实,责令其停业整顿,认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决定书》。

  另查明:2022年9月16日XX司法鉴别判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部分载明被鉴定人田XX符合摔伤左足,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累及左踝关节面,手术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治疗。评为十级伤残。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2019)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本案中,骨折是否累及踝关节面属于XX司法鉴别判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别判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部分内容。申请人投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认为跟骨不属于下肢三大关节范围,且不累及下肢三大关节面,被投诉人违背伤情及条款规定虚假鉴定;投诉请求为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对司法鉴定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申请人是不服XX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仅对鉴定意见不服,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受理投诉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2019)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允许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能延续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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