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兴:诉求不同是重复诉讼吗?

时间: 2023-09-21 作者: 耐磨板知识

  2004年6月24日22时许,患者张复生因下颌骨折去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作骨折内固定手术,因病历虚伪张复生曾对该院提起诉讼,宝坻区人民法院在(2008)宝民初字4187号判定中以为,该院病历虽存在多处笔误,并未影响医治。但在过了10年今后的2019年却产生了钢板处呈现脓肿,因为没合格证无法取出钢板医治的状况。对此,宝坻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也给受害人出具了“经查询,宝坻区中医医院没有植入张复生体内钢板合格证以及规格型号”的答复。对此,张复生一向与该院获得交流,但一直未果。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说》第248条规则:“裁判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产生新的现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张复生于2023年2月3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向宝坻区中医医院索要钢板合格证的诉讼,但在没有一项诉求与宝坻法院(2008)宝民初字4187号判定相同的状况下,宝坻法院立案庭法官张贺却以与该判系重复诉讼为由不予受理,不只使本该被追责的宝坻区中医医院免于追查,并且使张复生的钢板至今无法取出,整天沉浸在苦楚之中。

  什么叫重复诉讼?在2008年的4187号案中仅是对虚伪病历提起诉讼,而过了10年今后才产生钢板处脓肿的现实和商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该院没有此钢板合格证的依据,这悉数契合《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第248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再者说,本案诉求的实际问题不只从未诉过,也从未有过处理,而张贺法官这份认定是重复诉讼的枉法裁决的现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上一篇: 【事例】手术一半发现东西拿错如此“意外”不产生为妙(3)

下一篇: FM974济南公共之声《974零距离》问题回复

成功案例success case